题,涉及当然决定,并不意味着解封必须立即“按计划”进行,从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忘记了矛盾。 。 在不给予当事人事先表现的可能性的情况下,遵守立即释放现金的措施似乎不合理(另一项程序原则),从而使程序的有效性 面临风险。 在这一点上,值得注意的是,对抗原则也是一个需要法官保护的公共秩序问题。因此,在积极扣押的情况下,并且判决是由判定债务人提出的(显然,在法官尚未立即释放的情况下),判定债务人必须有机会表达他对此事的意见。 鉴于STJ最近的立场,在司法领域收回信贷变得困难,特别是价值不重大、低于最低工资40的合同,这意味着许多债权人被迫在协议中给予大幅折扣,或者经常性地给予折扣。 ,有时,放弃执行程序,特别是在没有真正的保证的情况下。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因无法 扣押银行账户而受到影响的债权人不具备长期承受违约的实力,例如:金融机构、大公司或公共财政部本身。
许多执行和判决执行程序(后者是在漫长的知识过程和收款行动之后启动的)都有作为债权人的私人,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的实现因依职权适用银行账户中价值的不可扣押而受到阻碍。 另一个值得注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意的点是,法官自动适用公民法院的理解可能会产生扭曲,在程序实践中,最终会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原则发生冲突,例如程序的合理持续时间和根据案情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您的满意度(第 4 条);相称性、合理性和效率(第8条)。这是因为,由于对 STJ 的广泛解释,这些原则的有效性减弱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人的尊严并不享有特权,而是债务人的诡计,债务人了解立法和判例规定,“保护”家庭账户、控股公司甚至加密货币投资(特别是在国外托管)的价值超过法定最低限额,这使得快速有效地满足信贷变得困难,甚至可能不可能。 关于对银行账户中价值的广泛和普遍的保护 ,出现了一个奇怪的悖论,因为在债权人执行低于立法者规定的不可扣押限额的信贷的情况下,他们很少(或永远不会)看到他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得到满足:冻结银行账户。
例如:如果执行了 3 万雷亚尔的信贷,而扣押总额属于经常账户或投资,则治安法官可以依职权释放该金额,甚至无需释放给判决债权人。 然后,债权人只需等待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只有债务人致富,在其账户中积累了超过40个最低工资的金额,才能夺取这笔余额;在此之下,没有什么可做的。债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又焦急地、被动地观察着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其权利得到满足。 上述情况是信贷追回专业人士普遍经历过的,他们的日常实践使他们对诉讼的成功表示怀疑,因为不可扣押的立法命令的实施得到了高等法院极大扩展的理解,使信贷恢复成为真正的挑战。 在执行程序中保护债务人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其与民事程序其他重要原则的协调至关重要。看来有必要采取批判性分析,避免法院对显然对债务人的保护最终导致对比例、合理、效率原则的有效性产生质疑的案件的不合理和无懈可击的适用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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